iT邦幫忙

4

拿錢匿名PO推薦文 最高罰2500萬

  • 分享至 

  • xImage
  •  

雇用寫手以隱匿身分方式,美化自己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最高罰2500萬
公平會繼開罰三星寫手門事件,針對網路論壇越來越多的產品薦證,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明訂網路各類言論po文薦證、推薦產品等,都必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有收受報酬。否則以違反《公平法》開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預計下周刊登公報後實施..

來源網址:http://tw.news.yahoo.com/%E6%8B%BF%E9%8C%A2%E5%8C%BF%E5%90%8Dpo%E6%8E%A8%E8%96%A6%E6%96%87-%E6%9C%80%E9%AB%98%E7%BD%B02500%E8%90%AC-213000094.html


當初貼的推薦網路文應該都變慘了吧...(推薦某某Mail Server、某某虛擬主機、某家網頁設計...)

一篇一篇po去舉發...

他→美化某某產品→罰2500萬~(因為他是匿名)

公平會舉報網路警察,調閱上網IP,前往抓人...


圖片
  直播研討會
圖片
{{ item.channelVendor }} {{ item.webinarstarted }} |
{{ formatDate(item.duration) }}
直播中
0
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1 17:45:13

嗯,我鄭重推薦..此大大文...暈

0
海綿寶寶
iT邦大神 1 級 ‧ 2013-11-01 17:50:40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補充解釋,認定可開罰的先決條件,必須要「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還好還好
不然以後都不敢按 iT 邦幫忙的「推」了
汗

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1 17:53:49 檢舉

「足以影響市場交易秩序」

真替咱熊熊捏把冷汗,他可是萬人迷耶...XD

分享是知識累積與發展重要的行為,要正向發展,正向循環,適當規範是好事!

0

部落格是肇始於在網路上記錄自己生活記事點點滴滴,還有分享一些自己的興趣事務…,進而衍生成長成為一個具專業與兼廣度的分享平台。之後再發酵成為繼第四權媒體之後的異質型媒體,成為與閱聽眾最為接近與緊密結合的新興媒體。
這樣的適度規範正可以提醒部落客們,莫忘初衷,能以真實誠懇精神,輔以實證主義的體驗分享,相信部落客的分享會是有用的知識與資訊分享!
寫順便提一下,主流媒體、部落客、評測人員、還有這是事件的主角"寫手"與"工讀生"其實不是相同的定義,但是現在除了主流媒體容易分辨以外,部落客與專業評測人員及寫手與工讀生容易被混在一起稱謂,其實依"原始分享精神"(就是起因)角度來看,這些是有差異的!也因此這次的三星寫手門事件"工讀生"並未受罰,可以看出相關執法機關還是會看發文的動機與分享的內容是否屬實等諸多因素來衡量,在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與維護社會(言論)秩序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點,這樣才能在適當的管理之下又不至於扼殺知識的產生與資訊的分享!
一點小小的看法提供iT邦熱衷分享的邦友參考!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iT邦幫忙MVPgric提到:
在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與維護社會(言論)秩序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這個其實很難
只要規則模糊不清,就很容易成為侵害言論自由的手段

就拿美味蟹堡來說,一個人
1.有吃過或沒吃過
2.說他好吃或不好吃
3.有收錢寫文或沒收錢寫文
2x2x2就有8種情形組合
試問那些是犯法的?又有那些是合法的?
落寞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3-11-02 12:09:39 檢舉

法律是講證據的,只要能舉證與事實不符的言論就算不法,至於證據的效力,這就要交給恐龍來決定了....Orz

cdfu提到:
只要能舉證與事實不符的言論就算不法

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我說
「美味蟹堡是全比奇堡最好吃」算不算事實
「美味蟹堡比麥當勞好吃」是不是事實
有時侯很難判定是主觀意見或客觀事實
誠如上述
都是由法律人士自由心證自由解釋自由判斷了
冷

之前看過某判例

大意是說:『主觀感受』不能列入證據,有相對基準的『物證』,或是『沒有主觀感受,只有相對於事實說法的人證』才能列入證據

因此「美味蟹堡比麥當勞好吃」是不是事實.....無論是否成立,皆因為他具備『主觀感受』而不能列入證據

1.有吃過或沒吃過.......實際行動,但是要看後續做了哪些事
2.說他好吃或不好吃......主觀感受
3.有收錢寫文或沒收錢寫文.....實際行動,但是要看後續做了哪些事

基礎判定:說的話、做的事是否真實,扣除主觀感受
就算1沒吃過+3有收錢寫推文,因而說很多好話,這些『話』,扣除主觀感受之後,有虛偽造假部份依舊有罪吧

靠背,我認真了
汗

糖叔還不夠認真
你看賽大8題都回答了耶
偷笑

bigcandy提到:
扣除主觀感受之後,有虛偽造假部份依舊有罪吧

所以我這樣推論糖叔的思考角度,看看對不對
我是廠商的寫手,有收錢的,
只要我有實際使用經驗
就可以把所有發文,解釋成我的「主觀感受」
這樣是否可以比較不會觸法
下雨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3-11-03 16:25:43 檢舉

我怎麼覺得大家討論了半天,結論還是我上面說的那句.....Orz

0
Ken(Bigcandy)
iT邦大師 1 級 ‧ 2013-11-02 09:28:17

雖說確實需要一個平衡點、規範

精神主要在於『真實』

拿錢辦事說假話VS實際用過經驗分享,總是不同吧

0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3-11-02 13:57:06

antijava提到:
就拿美味蟹堡來說,一個人
1.有吃過或沒吃過
2.說他好吃或不好吃
3.有收錢寫文或沒收錢寫文
2x2x2就有8種情形組合
試問那些是犯法的?又有那些是合法的?

沒吃過說他好吃有收錢,犯本版所提條文之法。
沒吃過說他好吃沒收錢,不犯法。但可能被提起詐欺罪,如果很多人說騙人,那有那麼好吃時。
沒吃過說他不好吃有收錢,廠商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同時可告破壞商譽。
沒吃過說他不好吃沒收錢,可以告誹謗罪或破壞商譽。
有吃過說他好吃有收錢,不犯法,但萬一商品出狀況,可以連帶被告,例如胖達人。
有吃過說他好吃沒收錢,不犯法。
有吃過說他不好吃有收錢,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廠商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但不會被告,因為使用者親身感受說實話。
有吃過說他不好吃沒收錢,被騙的可憐人。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1.看吧,很複雜吧
2.在三個因素中,我的解讀大致上是「沒吃過」犯法的機會比較大,
也就是「要有實際經驗才可發表心得」

我改個題目
我說
比奇堡2013蠔宅(「預售屋」還沒蓋好,所以沒住過)環境好,價格合理
李安導演的下一部電影(「新片」,所以還沒上映)劇情緊湊,一定很好看
這樣犯不犯法?

不管答案為何
都要花上一番功夫來解釋

這是我認為的「依賴過多自由心證的法律,就會引起不公平或爭議」
落寞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3-11-02 14:54:24 檢舉

antijava提到:
依賴過多自由心證的法律,就會引起不公平或爭議

同意+1

echen688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06:50:57 檢舉

antijava提到:
這樣犯不犯法?

依據大清律例來說, 假設並不犯法...........偷笑

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10:55:31 檢舉

對呀,人家衛鞅也說罪不誅心...哈哈

0
賽門
iT邦超人 1 級 ‧ 2013-11-02 14:38:49

話說回來,我不知道這篇PO文者的意圖是什麼。
因為重點雖然在匿名與有沒有收錢,但實際上是有沒有親身使用、經歷過產品本身帶來的效益。

很多商品PO文,一眼就可以看出是拿廠商的新聞稿來抄,再假稱自已使用後的感覺。
因此,真正使用後再PO文,和沒使用就PO文,這兩者間的差異才是提告的重點。

就算是匿名,但有真正使用過產品也有收錢,PO文內容不是只拿新聞稿,而是有具體使用經驗的分享,這也不是在提告範圍內。

有很多匿名PO文者,受雇來壯大產品聲勢,這才是被罰的重點。
但不論如何裁罰,廠商才是主要被罰的,受雇PO文者,並不會被要求承擔高昂的罰金。
因為,公平法不是像那篇報導那樣子來處罰的。

公平法主要是在裁罰製造不對等競爭條件,例如鞏斷市場、串聯市場價格,以及用不實廣告手法來打擊對手或美化自已的產品。
而處罰匿名PO文,就是在罰不實廣告這一件事。
所以,熊大及各位知名開箱文的高手們,並不是這個法令的處罰對象。
此外,公平會不主動搜證偵辦,而是等候檢舉。
而,只有違反不實廣告與不公平競爭,才會被告發。

回到一開頭,我想問的,版大的PO文內容,是否有必要再檢討?

jer5173提到:
他→美化某某產品→罰2500萬~(因為他是匿名)

公平會舉報網路警察,調閱上網IP,前往抓人...

有這麼嚴重嗎?匿名美化某某產品,不一定和不公平競爭有關。
網路警察前往抓人前,要有證據證明已經有市場遭受不公平競爭的事實。
我們必需要定義匿名PO分享文是廣告行為的一種,當這種廣告行為引發市場交易變化,產生不公平競爭的現象時,才是公平會要處理的事。

所以,版大想利用這個條文來賺檢舉錢,很難。

而,我期待能夠看到更多像熊大PO的專業開箱文發表。
專業開箱文的發表,不論是對廠商或是使用者,都是讓產品更進步、使用者更滿意的基本。
謝謝

難的地方在於『舉證這不是私人感受而是事實』.........

否則,這些寫手都說是使用經驗,根本告不成><

+1

0
tsang
iT邦新手 1 級 ‧ 2013-11-03 03:10:53

好!我頂!罰則越高越好!
本來互聯網是一個很好的平台,找尋有用資訊,現在成了大話集成,這世上就是有這種壞人,把好好事物變成害物!怒

0
鐵殼心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15:16:40

antijava提到:
就拿美味蟹堡來說,一個人
1.有吃過或沒吃過
2.說他好吃或不好吃
3.有收錢寫文或沒收錢寫文
2x2x2就有8種情形組合
試問那些是犯法的?又有那些是合法的?

置換一下
就拿女王來說,一個人
1.有看過或沒看過
2.說女王是不是美若天仙
3.有收錢寫文或沒收錢寫文
2x2x2就有8種情形組合
試問那些是犯法的?又有那些是合法的?

沒看過說女王美若天仙有收錢,不犯法。
沒看過說女王美若天仙沒收錢,不犯法。
沒看過說女王不是美若天仙有收錢,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
沒看過說女王不是美若天仙沒收錢,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
有看過說女王美如天仙有收錢,不犯法。
有看過說女王美如天仙沒收錢,不犯法。
有看過說女王不是美若天仙有收錢,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
有看過說女王不是美若天仙沒收錢,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
暈

看更多先前的回應...收起先前的回應...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3-11-03 16:22:46 檢舉

iT邦幫忙MVPtecksin提到:
有用過說女王美如天仙有收錢

犯規....嗚

鐵殼心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17:21:42 檢舉

cdfu提到:
犯規....

這個應該是隔壁小王說的吧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3-11-03 19:15:16 檢舉

tecksin提到:
就拿女王來說,和一個人...

偷笑

根據以上陳述
推論鐵大的觀念比較偏向
講別人好話,就不犯法(不管有無實際經驗、有無收錢)
講別人壞話,就容易犯賤
筆記

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20:10:31 檢舉

antijava提到:
講別人好話,就不犯法

那可以對自己女王說別人女王美若天仙嗎...疑惑

ted99tw提到:
對自己女王說別人女王美若天仙嗎

當然可以囉
只要你不怕被
毆飛

總裁 iT邦好手 1 級 ‧ 2013-11-03 21:46:31 檢舉

那可以跟別人女王說另一個人的女王沉魚落雁嗎??....暈

月半車甫 iT邦研究生 3 級 ‧ 2013-11-03 22:11:22 檢舉

最好是跟別人女王說自己的女王沉魚落雁拍手

echen688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22:26:44 檢舉

yafuu168提到:
沉魚落雁

這個應該算是環保議題...... 失神

鐵殼心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22:53:42 檢舉

ted99tw提到:
那可以對自己女王說別人女王美若天仙嗎...

犯賤,等著被蓋布袋。列入拒絕往來黑名單中。

鐵殼心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22:54:30 檢舉

cdfu提到:
那可以跟別人女王說另一個人的女王沉魚落雁嗎??....

有請總裁示範偷笑

鐵殼心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3 22:57:03 檢舉

echen688提到:
這個應該算是環保議題......

這個涉及了水汙染與空氣汙染
睦鄰基金交出來就沒事了
說到這裡
潛艦的汙水處理和核汙染處理的規費交了沒呀爆氣

ted99tw iT邦高手 1 級 ‧ 2013-11-04 08:22:09 檢舉

直接海底抛出核廢棄不行嗎...疑惑

ted99tw提到:
直接海底抛出核廢棄不行嗎..

比奇堡居民會抗議的偷笑

我要留言

立即登入留言